如图,请问为什么弃真概率变大取假概率就变小呀,比如第一题,它怎么就选D了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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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注 第一类错误“弃真”就是:有病判没病,后果比较严重,比如令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,或比如将无辜的人判为有罪(原假设是无罪,备择假设是有罪,事实上是属于原假设而坚持选择了备择假设则为第一类错误);
第二类错误“取伪”就是:没病判有病,比如只是过敏性鼻炎,结果医生说你是感冒了,让你吃39感冒灵,也是误诊,或比作将有罪判为无罪;
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,不好说两类错误哪一种结果一定更严重,基于两个不同假设下,而在样本容量有限的条件下,
由于不能完全避免两类错误,所以根据实际问题的取舍,我们将两种错误的显著性水平加以权衡,
比如:如果第一类错误的代价更大,当显著性水平α=0.1时,那我们就有1-α=0.9的概率(90%)说可以避免第一类错误,这时减小α取0.01,我们就有99%的把握可以避免第一类错误,也就是接受域扩大了(尽可能让大部分人无罪,把无罪判有罪的概率确实减小了,但随之而来的便是接受有罪判无罪的概率增大),拒绝域减小,但如果第二类错误的代价更大,相反的我们就要增大α.现在公认的观点是:
犯Ⅰ类错误得危害较大,由于报告了本来不存在的现象,则因此现象而衍生出的后续研究、应用的危害将是不可估量的。相对而言,Ⅱ类错误的危害则相对较小,因为研究者如果对自己的假设很有信心,可能会重新设计实验,再次来过,直到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(但是如果对本就错误的观点坚持的话,可能会演变成Ⅰ类错误)。当然这要从更多的维度和不同的情况来看,
比如:
判定一个嫌疑人是不是犯了罪,原假设就是这个人没有犯罪,
那么犯一类错误就是认为罪犯有罪,而事实上没有犯罪,也就是被冤枉。犯二类错误就是把有罪的人判定成无罪。
到底那种对于社会的危害更大呢?这个很难说,如果你认为,我宁可错杀三千,绝不放过一个!那你就让第二类错误的概率尽可能小。政治清明的年代,司法应该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,即所谓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原则。也就是,如果没有足够的人说嫌疑人不是好人,那么司法就应该判定嫌疑人为好人。因为正常情况下,大部分人都是无罪的,原假设也认为嫌疑人是无罪的,而犯罪的人是少数,所以如果一类错误概率大的话,会讲很大一部分人无辜的牵连进来;也可以这样理解,就是无罪的人基数很大,即人数非常多,你稍微把一类错误的概率放大一点就会有很多的人被认定为有罪的。本回答被题主选为最佳回答 , 对您是否有帮助呢?解决 2无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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